各省辖市建设局(委)、房管局:
为了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制度,切实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全过程的监管,提高各级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的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提升行业管理水平,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从2009年8月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房地产(电子)项目手册制度,现将《江苏省房地产开发(电子)项目手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实施房地产开发(电子)项目手册制度的重要意义
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制度是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而建立的一项管理制度,是开发(建设)管理部门对开发项目进行全过程动态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全省各级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切实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全过程的监管,房地产市场秩序得到好转,企业经营行为不断规范。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信息技术在行业管理领域的应用,纸质项目手册已越来越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房地产开发(电子)项目手册制度,对于进一步提高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能力和服务水平,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全过程特别是商品房预售许可、预售资金、质量标准和交付使用等重点环节的监管,加快房地产市场动态监测系统建设和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要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房地产开发(电子)项目手册制度的实施
《江苏省房地产开发(电子)项目手册管理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信息纳入《江苏省住房与房地产电子政务平台》进行统一管理。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规定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电子)项目手册中。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通过房地产开发(电子)项目手册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对企业填报的情况进行定期查验和现场检查,并签署意见。
要切实提高房地产开发(电子)项目手册的使用效率。项目手册作为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证明材料之一。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涉及施工许可、商品房预(销)售、工程竣工验收以及按规定要求向相关主管部门报送开发项目有关信息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查验《项目手册》,并将《项目手册》记录与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校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申领或不填报《项目手册》的,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规定不予受理相关许可的申请;对企业填报有错误的或内容不全的 ,应当责令其更正、补全项目信息;对企业故意弄虚作假的,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三、切实加强房地产开发(电子)项目手册制度的组织领导
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对房地产开发(电子)项目手册制度的管理,把房地产开发(电子)项目手册制度的实施作为一项常规性的监控措施,切实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要加强宣传和指导,督促开发企业严格按照规定程序与时间认真填写(电子)项目手册。要把工程建设管理和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管理结合起来,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内部联动,主动加强与统计、金融、税务、国土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和配合,协调一致,共同把房地产开发(电子)项目手册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房地产开发(电子)项目手册管理系统由省建设厅住房与房地产业促进中心免费统一提供。省建设厅住房与房地产业促进中心要制定好培训计划,做好培训服务和技术指导工作。各地在实施工程和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建设厅房地产业处或省建设厅住房与房地产业促进中心反馈。
附件:《江苏省房地产开发(电子)项目手册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设厅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
江苏省房地产开发(电子)项目手册管理办法
条 为切实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全过程的监管,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实行《房地产开发(电子)项目手册》(以下简称《项目手册》)制度。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现目手册》中。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包括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的各类行政许可、备案管理所核定、要求的内容。包括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批准文件、项目批准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书以及按照规定需要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数据和材料。
第三条 江苏省建设厅负责全省范围内实施《项目手册》制度的监督管理。市、县(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手册》制度的实施与管理。
第四条 《项目手册》备案管理实行“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统一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 《项目手册》的备案管理包括网上核查和现场检查。
第六条 网上核查分为申领、核发、填报、验核、终止、归档等六个步骤。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1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领《项目手册》。
房地产开发项目属联建的,由各参与联建的企业确定其中一家开发企业作为填报单位申领《项目手册》。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时—并申请转让《项目手册》的信息填报主体。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通过《江苏省住房与房地产电子政务平台》向申请人核发《项目手册》,建立编号,设定权限。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主管部门应当调整填报主体,转由受让人继续填报。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江苏省房地产开发(电子)项目手册填报规范》,通过:江苏省住房与房地产电子政务平台“如实填报《项目手册》,并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项目手册》可按照规定格式输出。
第十条 《项目手册》实行月度填报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于每月底填报本月发生的事项。
到期无必须填报事项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须使用“零申报“方式告知主管部门。
开发建设项目情况发生行政许可内容、开发建设方式、规划设计条件等重要变更的,或者按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需要向房地产行政主管报送数据和材料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变更信息及时载入《项目手册》。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每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填报的《项目手册》内容进行验核并签署意见。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按一定比例,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项目建设、经营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签署意见。
《项目手册》作为核定企业资质等级的证明材料之一。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涉及商品房预(销)售、工程竣工验收以及按照规定要求向相关主管部门报送开发项目有关信息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查验《项目手册》,并将《项目手册》记录与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校核。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正常或异常结束,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填报终止申请,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终止对该《项目手册》的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终止后,由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手册》进行归档处理,并移交城建档案部门。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填报的《项目手册》的内容不全或者有错误的,责令其更正、补全项目信息;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填报《项目手册》的,不予受理其核定资质等级的申请;弄虚作假填报《项目手册》的,根据《房地长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城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